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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杀死了秦帝国-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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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兵役,只能加重人民的劳苦负担。
  但是,反过来看,用区区重庆地区人口,却完成了北驱匈奴、南括五岭,以及修长城、驰道的浩大工程,无论如何,秦时代从政府到人民的进取精神,也实在可嘉。
  人类劳动创造出的多余财富,总要再把它花出去才好。你就是拼命地吃,拼命地穿,所用也是有限的,多余的怎么办呢?只好用在项目工程上,以泽被后世。秦王朝大修长城,大建秦始皇陵,隋炀帝大修运河,把当时不能长时贮存的粮食,转为不朽的长城和运河,化成持久的资源,留到后代慢慢使用,也是好事啊。所谓“楚人遗弓,楚人拾之”,对丢弓的楚人来讲,是个大遗憾,对整体的楚国,并没有什么遗憾和损失。同样,修长城和秦始皇陵,对于当时的人是个痛苦,对于后代的我们,则是得弓者。所谓害在一时,功在百世。就好比埃及的金字塔,在当时修时未尝不是件痛苦的事情,现在却细水长流地为埃及人挣着旅游的外快。
  至少比整个时代的人胡闹,什么正经事都没干出来强。
  但后来的事实证明,秦王朝的这些泽被后世的项目,当时的代价也很大,甚至以亡国为代价。
  在从前的商周时代,法律规定成年男子每三年去给国家干一个月零三天义工,从二十三岁一直到五十五岁为止。而秦王朝加码成每三年平均服役两年零一个月,具体来讲是这样:第一年先在家生产,弄出些粮食(以供应这三年的需求),但必须出去服劳役一个月,接下来两年则全是服劳役。如此不断循环,三年一个周期。而且服役年限也拉长到十六岁到六十岁。也就是说,秦王朝的农民如果活到六十岁的话,要合计给国家服劳役及兵役一万零二百五十天,即——他有二十八年要在工地上度过!而商周时代则是二百九十七天(不到一年)。所以,董仲舒说,秦朝的力役是“三十倍于古”——当然这不排除董仲舒危言耸听、以古讽今的可能(编排秦王朝以劝喻汉武帝,汉武帝也是大兴事作)。如果老董说的是真的,那么人生一半时间都去外地筛沙子、砸石头了,这种沉重的劳役只能搞得“海内愁怨”。
  而那些留在家里种地的人,日子也不好过。种地需要交粮纳税,这是天经地义的,但关键是交多少。经过历史的磨合,中国农业传统的税收标准是十分之一,有时候遇上仁慈的皇帝就只有三十分之一。但是秦王朝标新立异,达到了三分之二(“收太半之赋”,据汉朝人伍被讲)——这简直是没天理了!高达传统水平的七至二十倍,所谓“二十倍于古”(董仲舒语)。人们真是没有活路了。所以秦国“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织不足衣服”,人们累死了也养活不起自己,更交不完这天文数字比例的税。于是“秦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群盗并起,死者相望”——人们交不起税,只好逃亡当强盗。
  注意,这个税收百分比不是按实际产量算的——那还就好了,我不干活,也就少交税。它其实是按土地的一般产量,由政府估算一个产额来收税的。不管你干得怎么样,都按这个额交!哈哈,那简直要气死了!但千万不要以为这是秦始皇坏,历朝历代的皇帝都是这么算的。
  可是,为什么秦皇帝定的税率定得非要比别的皇帝高二十倍呢?他不知道“保护费”收多了,大家都要逃亡,逃到别的老大的地盘上去干吗?或者没得地方逃,大家就会起义!
  秦始皇也是没办法啊。你想,他搞了那么多国家大项目,都需要花钱,长城、驰道,八十万战士,需要消耗多少物资和粮食啊。
  可是为什么秦始皇非得“强力疾作”,搞这么多大项目呢?少搞一些项目,不就缓解了人们的焦苦和怨恨,退一步而海阔天空了吗?唉,没办法,秦人非得搞这些项目!就像得了强迫症一样。这也是出于一种无奈。
  作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王朝的建立者,秦始皇有很多难言之隐和巨大挑战:秦王朝虽然形式上统一了中国,但六国之民并不服气,而且他们习惯了长期分裂的历史事实,对统一的好处还很朦胧,对新的社会体系犹疑不定。分裂的历史惯性是如此强大,以致有人刻下“秦始皇死而地分”的回复从前的口号。这就要求新政权必须有所作为,以树立在民众中的权威。统一王朝首要做的就是有所造就,修长城、造陵墓、击匈奴,树立政府的成功伟大形象,刹住历史的分裂惯性,巩固新王朝的命数。这就像新中国在1949年统一以后,在国际上被敌视,很多国家尚不承认中国政府的合法地位。所以当时需要大炼钢铁,搞原子弹,给外边人看看,“赶英超美”,获得国际承认。还要发射卫星上天,制造万吨水压机什么的,以便加强民众对新政府的信任力。
  秦始皇修的陵墓,不单单是为了个人享受,也是如史书上所说的“非壮丽无以壮威”,是为了给六国之民一种震慑和信心,以便接受“壮威”新的政府,领着他们在统一的路子上坚持地走下去。我们不能单纯说秦始皇修陵墓宫殿、兴建作,纯是为了满足个人贪图享乐的私欲。“残贼天下,以奉个人之欲,荒淫暴虐”,这样简单地把问题归结到个人品行上,是不公正的,也是浅薄的。
  秦人强力疾作,大搞项目,除了为了树立政府权威,也跟秦人传统的“事功精神”有关。
  秦国历来是个务实干的雄心勃勃的国家。他们最初是偏于西陲的蕞尔小邦,却变法图强,志在天下,以赏功原则作为激励官吏与民众的手段。在历代秦政府的强力引导下,执著进取的“事功精神”漾溢于庙堂之上,播散于乡邑之间。所谓“事功”,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作事立功”,必有所为的意思。以功取荣,搏取田宅爵禄。
  对事功目标的执著追求,使秦国全社会能量高度迸发,聚焦出极大的社会效率,终于通过长期竞争战败了六国。到了秦王朝建立以后,秦人的“事功精神”没有泯灭。但是没有什么仗可打了,人们怎么“做事立功搏得爵禄”呢,那就搞大兴修建和对外扩张吧。于是就大兴造作和军事行动,终于要干的事情太多,失去了控制,到了帝国和民众所无法承受的地步,乃至帝国迅速崩溃。
  事功精神与秦王朝的兴亡,可谓成也由之,败也由之。
  同时,也可以说,秦始皇及其政府急于兴作,好大喜功,也是秦民族事功精神的总代表。
  另外,并吞六国这件丰功伟绩,也进一步刺激了秦始皇的胃口。当时人们议论他:“秦皇帝在吞并天下以后,意得欲从”——就是想干什么,什么就能实现,于是胃口被撑大了。秦始皇以为想干什么,就一定能干成,终于轻用民力,大搞长城、阿房宫,击匈奴,攻五岭,结果搞得天下枯竭,海内仇怨,民生疲敝,天下岌岌可危了。
  我们说,秦始皇热衷“事功”没有错,这总比啥都不干整天泡妞强吧。但秦始皇违背了“量力而行”这条基本规律。在一个久经战乱才建立起来的王朝初年,本应该休息养民,他却大兴事功,真是求死有道啊。
  秦始皇大约万万想不到自己贪于事功、大兴民事军事项目的后果会如此严重。我们管这个就叫做好大喜功吧。
  汉武帝也是一样的,好大喜功,穷兵黩武,竭尽财力,终于人口锐减一半,盗贼满山,若不是汉武帝晚年下“罪己诏”及时刹住了歪风,以及汉武帝的接班人也赶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汉王朝差点步秦的后尘。
  总之,假使秦始皇当初能够体恤民情,休养生息,则秦王朝断不会如此短命了。
  同时我们看出来了,秦皇、汉武这些大牌皇帝,是凡在历史上留下一点丰功伟绩的痕迹的,就得冒着竭尽天下财力乃至动荡社稷安危的风险。看来,当名人也不容易啊!物质也确实是守恒的啊,不付出就没有收获。
  就好像黑帮老大在一条街上收的保护费太重,就会使这个街越来越萧条,黑老大也就没有财源了。那样一个时代就是这种情况,老百姓没有活路了,于是纷纷从大秦朝这条“街”上逃跑。这就是史书上所谓的“百姓散亡”(董仲舒语)。
  人都“亡”了(跑了),黑老大没法在这条“街”上收税了,所以他必须不许这些人跑。于是当时就出来一个法律叫做“捕亡律”。派亭长、警察们去抓“亡人”。亡人被抓住以后,怎么处罚呢?
  一般来说,抓住以后要“笞五十”,就是用竹板揍他五十大板,打的位置视不同时代施刑者的兴趣而定(在中国历史上,有的时代流行打屁股,有的流行打脊背)。笞五十的处罚,以古人的眼光来看,似乎也不算怎么太严酷。
  但是,这些有了逃亡前科的人,下次再征夫和征兵的时候,首先就征他们。比如秦始皇发去南岭作战的五十万大军,首先就是征这些有逃亡前科的人(罪人、亡人、商人、赘婿)。
  如果一个亡人逃亡的时间比较长,跑了一个月才被抓住,那就要罚一只盾。如果这家伙比较厉害,跑了一年才被抓住,就要受耐刑了,也就是剃掉他的胡子和两鬓。如果一个光着下巴的男人走在秦朝大街上,大家就会指指点点:“耶!这小子是个逃亡分子被捉来的!”
  看得出来,不管是笞五十,还是罚一只盾或者剃胡子,秦王朝对于刑罚的使用并不像人们传说的那么残酷。后人误会严刑峻法导致秦王朝覆灭,其实是不实之词。也许到秦二世修改法律,刑罚就严酷了,但似乎先前并非如此。
  顺便插一句,周文王也曾经发布捕抓“亡人”的命令,可见所谓周文王也不是行仁义来的,一样是拼命收税,而且不许纳税人逃跑,跑就抓捕你,凭着这个路子积累了军费以及兵源才开始对商王朝动武。
  虽然秦国法律对亡人抓住以后处罚得不苛,但是如果亡人是在服兵役而逃亡的,那一旦抓住了就要处以极刑。因为逃兵实在是古今中外一致严打的对象,这没有什么好抱怨的,譬如同期的罗马逃兵要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后来陈胜、吴广说“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就是这个意思——因为他们去服的是兵役。
  亡人长期逃跑在外,总得吃饭吧,可是他们失去了户籍和生产资料,没法生产作业,如何营生呢?
  战国时代的高渐离,作为荆轲的朋友,受连累,曾经“亡去”——脱离了户籍,改换了名字,去一个酒馆里当了酒保,由于工作太辛苦,后来又改拉小提琴(古代的)。我想亡人们大约从事五花八门的服务类工作,也包括最重的采矿,或者给地主打工,还包括乞讨,总之没有太体面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总有一些亡人,或者未亡人为了贴补家计,偶然要做些盗窃的事情。
  现在我们说说秦王朝的强盗大哥们的生活吧。
  按出土秦简记载,这些强盗(其中女的很多)一般是偷马,偷猪,偷牛,偷羊,偷桑叶,偷钱,还有偷公共财物的,多数是单个干,也有一家子一起上的。
  如果这位强盗大哥——应该是大姐,正在偷桑叶的时候被抓住了,按秦律规定,要罚她做三十天劳役。如果所盗窃物品价值不足六百六十钱,就脸上刺字,再去劳役。超过六百六十钱,就割鼻子,再去劳役。若偷一头牛,则是囚禁一年。
  这些处罚其实不算苛刻,换了17世纪的英国,偷一只羊就要吊死了。
  有人说,偷一头牛就囚禁一年,还不苛刻啊——老大!秦朝时代的牛的相对价值就等于现在一辆卡车啊。
  但秦朝对强盗不会处以极刑。
  当时处罚最重的不外乎对于“群盗”。五人以上算群盗,群盗危害性大,所以处罚得也重:群盗被抓住以后,每人脸上刺字,斩去左脚趾,发配去当城旦(修长城什么的)。即便群盗,也并不杀头,只是做城旦,而城旦的劳役期通常不过是四五年,不是终身的。
  总之,秦法并不像各种书上异口同声说的那样,那么“苛”,至少在秦始皇时期还没有滥用刑罚。是秦二世后来修改法律,才把帝国变成了一个大监狱和屠宰场。
  我们不要把秦始皇时代想象成抓住一个强盗就要砍脑袋,甚至随便抓一个老百姓就砍脑袋。
  有人提问:强盗被抓住了,斩去左脚趾,脸上刺字,发配去长城脚下当城旦,如果不好好干活,那能不能鞭打他呢?
  哈哈,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了。
  或者,干脆会不会有哪个拎着鞭子的官吏,看他不顺眼,上去就抽他一顿呢?像电影上演的那样。
  回答是:如果劳改犯在劳动过程中犯了法令条文上规定的错,那是可以打的!
  譬如,法律规定:城旦在劳动中破坏了公物,无论是瓦器、铁器、木器,还是折断了大车,都估价折以笞刑。价值一钱就笞打十下。如果价值二十钱以上,就“熟笞之”,意思是放手打个够,直到把他打熟了、冒泡了为止。有的时候还要饿他,每天减少半斗口粮,一天天递减。但是这种处罚绝不是随意来的,至于对什么样的错误行为可以给予饿他的处罚,饿多长时间,限于资料,现在尚难于弄清。总之,可以打但不等于可以滥打。
  另一个出土秦简上的实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有一个大夫,无故鞭打了一个鬼薪(劳改犯),导致该鬼薪逃亡。那么,按法律规定,这个大夫必须受罚,要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果他服役期间敢逃跑,被拿获后罚他一只盾。如又逃亡,处以耐刑(就是刮去胡子再去服役——我们知道,胡子是当时人的脸面,是做官的凭证,刘邦就特意留有一副美须髯的)。
  所以传说中随便就把万喜良杀了,尸体填在长城缝里,是绝不可能的!
  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秦王朝时代的强盗,到底有多少呢?
  应该不会太少,有一次秦始皇微服出访,夜里走到咸阳护城河边,居然在这非常敏感的王畿地区,还遇上了强盗。把老秦吓得“大惊”。全靠着有几个武功高强的保镖,才击杀了强盗脱险。
  出土的秦简也给了我们暗示:“楚盗”、“群盗”、“关东群盗”这样的字眼常出现在简策上,使人感觉这些强盗就像虱子一样,随处夹藏在秦王朝这件日渐捉襟见肘的大衣缝子里(“关东”不是东北三省,是函谷关以东)。
  但我们又有理由相信,秦始皇时代强盗数量又不是太多。以刘邦、彭越、英布等知名强盗团伙为例,都不过百人规模而已,而且法律上把“群盗”的标准定为五人,而不是一千人,可见形势尚不严重。比起汉武帝晚年的“群盗满山”,要乐观一些吧。
  秦始皇虽然大搞项目,但他懂得不直接扰民。秦始皇这人有特点,他总是征用罪人、亡人、商人、赘婿,让这些人去干项目。譬如秦始皇发去南岭作战的五十万大军,首先征的就是罪人、亡人、商人、赘婿;修秦始皇陵,也是用刑徒,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对纯民夫的正常农业生产的骚扰。
  如果秦始皇时代的诸大项目都是这么安排的,那么董仲舒所说的当时“力役三十倍于古”则可能是不实之词。很多知识分子在劝谏当朝皇帝的时候,不敢直话直说,就恶搞秦始皇、纣王这些“失败者”。他们说的秦始皇时代的情况,其实恰恰可能是当下(譬如汉武帝时代)的客观现实。
  罪人、亡人、商人我们都明白,什么叫赘婿呢?赘婿是一种很古老的职业,姜子牙就曾经当过。
  譬如说古代一个男子穷得不行,就选择倒插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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