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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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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臣案:“勖于千载之外,推百代之法,度数既宜,声韵又契,可谓切密,信而有徵也。而时人寡识,据无闻之一尺,忽周汉之两器,雷同臧否,何其谬哉!《世说》称“有田父于野地中得周时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试以校己所治金石丝竹,皆短校一米”。又,汉章帝时,零陵文学史奚景于泠道舜祠下得玉律,度以为尺,相传谓之汉官尺。以校荀勖尺,勖尺短四分;汉官、始平两尺,长短度同。又,杜夔所用调律尺,比勖新尺,得一尺四分七厘。魏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云:王莽时刘歆斛尺弱于今尺四分五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厘;即荀勖所谓今尺长四分半是也。元帝后,江东所用尺,比荀勖尺一尺六分二厘。赵刘曜光初四年铸浑仪,八年铸土圭,其尺比荀勖尺一尺五分。荀勖新尺惟以调音律,至于人间未甚流布,故江左及刘曜仪表,并与魏尺略相依准。
  嘉量
  《周礼》:“栗氏为量,鬴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鬴。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实一升。重一钧,其声中黄钟。概而不税。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观四国。永启厥后,兹器维则。’”《春秋左氏传》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四豆为区,区斗六升也。四区为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则钟,六十四斗也。郑玄以为釜方尺,积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以算术考之,古斛之积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而圆其外,减傍一厘八毫,其径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积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积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荅麻麦一斛,积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据精粗为率,使价齐,而不等其器之积寸也。以米斛为正,则同于《汉志》。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商功》曰:“当今大司农斛,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积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铜斛,于今尺为深九寸五分五厘,径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术计之,于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魏斛大而尺长,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衡权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古有黍、垒、锤、锱、镮、钧、锊、镒之目,历代参差。《汉志》言衡权名理甚备,自后变更,其详未闻。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人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赵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圆石,状如水碓,铭曰:“律权石,重四钧,同律度量衡。有辛氏造。”续咸议,是王莽时物。
  志第七
  律历中
  昔者圣人拟宸极以运璿玑,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历,敬农时,兴物利,皆以系顺两仪,纪纲万物者也。然则观象设卦,扐闰成爻,历数之原,存乎此也。逮乎炎帝,分八节以始农功,轩辕纪三纲而阐书契,乃使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臾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挠造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综斯六术,考定气象,建五行,察发敛,起消息,正闰余,述而著焉,谓之《调历》。洎于少昊则凤鸟司历,颛顼则南正司天,陶唐则分命羲和,虞舜则因循尧法。及夏殷承运,周氏应期,正朔既殊,创法斯异。《传》曰:“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是故天子置日官,诸侯有日御,以和万国,以协三辰。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阴阳生杀之数,启闭升降之纪,消息盈虚之节,皆应躔次而无淫流,故能该浃生灵,堪舆天地。周德既衰,史官失职,畴人分散,禨祥不理。秦并天下,颇推五胜,自以获水德之瑞,用十月为正。汉氏初兴,多所未暇,百有余载,袭秦正朔。爰及武帝,始诏司马迁等议造《汉历》,乃行夏正。其后刘歆更造夏《三统》,以说《左传》,辩而非实,班固惑之,采以为志。逮光武中兴,太仆硃浮数言历有乖谬,于时天下初定,未能详考。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余年,仪式乃备。及光和中,乃命刘洪、蔡邕共修律历,其后司马彪因之,以继班史。今采魏文黄初已后言历数行事者,以续司马彪云。
  汉灵帝时,会稽东部尉刘洪,考史官自古迄今历注,原其进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验,视其往来,度其终始,始悟《四分》于天疏阔,皆斗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斗二十二度,以术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则合于古,引而下则应于今。其为之也,依《易》立数,遁行相号,潜处相求,名为《乾象历》。又创制日行迟速,兼考月行,阴阳交错于黄道表里,日行黄道,于赤道宿度复有进退。方于前法,转为精密矣。献帝建安元年,郑玄受其法,以为穷幽极微,又加注释焉。
  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令高堂隆复详议历数,更有改革。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千二百五为斗分。
  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改历明时,韩翊首建,犹巩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历三年,更相是非,无时而决。案三公议皆综尽典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璿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奏可。
  太史令许芝云:“刘洪月行术用以来且四十余年,以复觉失一辰有奇。”
  孙饮议:“史迁造《太初》,其后刘歆以为疏,复为《三统》。章和中,改为《四分》,以仪天度,考合符应,时有差跌,日蚀觉过半日。至熹平中,刘洪改为《乾象》,推天七曜之符,与天地合其叙。”
  董巴议云:“圣人迹太阳于晷景,效太阴于弦望,明五星于见伏,正是非于晦朔。弦望伏见者,历数之纲纪,检验之明者也。”
  徐岳议:“刘洪以历后天,潜精内思二十余载,参校汉家《太初》、《三统》、《四分》历术,课弦望于两仪郭间。而月行九岁一终,谓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岁,九道小终;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终,进退牛前四度五分。学者务追合《四分》,但减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阔,皆由斗分多故也。课弦望当以昏明度月所在,则知加时先后之意,不宜用两仪郭间。洪加《太初》元十二纪,减十斗下分,元起己丑,又为月行迟疾交会及黄道去极度、五星术,理实粹密,信可长行。今韩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下分,所错无几。翊所增减,致亦留思,然十术新立,犹未就悉,至于日蚀,有不尽效。效历之要,要在日蚀。熹平之际,时洪为郎,欲改《四分》,先上验日蚀:日蚀在晏,加时在辰,蚀从下上,三分侵二。事御之后如洪言,海内识真,莫不闻见,刘歆以来,未有洪比。夫以黄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时未日蚀,《乾象术》加时申半强,于消息就加未,《黄初》以为加辛强,《乾象》后天一辰半强为近,《黄初》二辰半为远,消息与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时申北日蚀,《黄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黄初》后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先天一辰强,为远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时西南维日蚀,《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黄初》加未强,《乾象》先天一辰远,《黄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蚀,《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黄初》月加子强,入甲申日,《乾象》后天二辰,消息后一辰为近,《黄初》后天六辰远。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蚀,《乾象》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黄初》以丙午月加酉强,《乾象》先天二辰近,《黄初》后天二辰强为远,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凡课日月蚀五事,《乾象》四远,《黄初》一近。”
  翊于课难徐岳:“《乾象》消息但可减,不可加。加之无可说,不可用。”岳云:本术自有消息,受师法,以消息为奇,辞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术自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见;《黄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见,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见,先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见;《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见,先五日;《黄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见,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黄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见;《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见,先七日;《黄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见,先十日。
  金以三年闰六月十五日丁丑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黄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见;《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见,先二十三日;《黄初》八月十五日丁丑见,先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见;《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见,先四日;《黄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见,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后二日;《黄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后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见;《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见;《黄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见,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丑伏,后七日;《黄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后六日。
  水以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见;《乾象》以闰月九日辛未见,先十六日;《黄初》闰月八日庚午见,先十七日。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后四日;《黄初》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后三日。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黄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见;二历同以十二月壬申见,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见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黄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议:“以太史天度与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与天度日皆差异,月蚀加时乃后天六时半,非从三度之谓,定为后天过半日也。”
  董巴议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画,以象二十四气。黄帝因之,初作《调历》。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历。颛顼以今之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月朔旦立春,五星会于庙,营室也,冰冻始泮,蛰虫始发,鸡始三号,天曰作时,地曰作昌,人曰作乐,鸟兽万物莫不应和,故颛顼圣人为历宗也。汤作《殷历》弗复以正月朔旦立春为节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元首,下至周鲁及汉,皆从其节,据正四时。夏为得天,以承尧舜,从颛顼故也。《礼记》大戴曰虞夏之历,建正于孟春,此之谓也。”
  杨伟请:“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从法,是校方员弃规矩,考轻重背权衡,课长短废尺寸,论是非违分理。若不先定校历之本法,而悬听弃法之末争,则孟轲所谓‘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楼’者也。今韩翊据刘洪术者,知贵其术,珍其法。而弃其论,背其术,废其言,违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传来世。若知而违之,是挟故而背师也;若不知而据之,是为挟不知而罔知也。”校议未定,会帝崩而寝。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书郎杨伟造《景初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伟历,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其孟、仲、季月虽与夏正不同,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其刘氏在蜀,仍汉《四分历》。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又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术精妙,用推浑天之理,以制仪象及论,故孙氏用《乾象历》,至吴亡。
  武帝践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历》,改名《泰始历》。杨伟推五星尤疏阔,故元帝渡江左以后,更以《乾象》五星法代伟历。自黄初已后,改作历术,皆斟酌《乾象》所减斗分、朔余、月行阴阳迟疾,以求折衷。洪术为后代推步之师表,故先列之云。
  乾象历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会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纪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通数,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岁中,十二。
  余数,三千九十。
  章岁,十九。
  没法,百三。
  章闰,七。
  会数,四十七。
  会岁,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会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万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纪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满乾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者,入内纪甲子年也。满法去之,入外纪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岁而一,所得为定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岁有闰。以通法乘定积月,为假积日,满日法为定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小余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之,命以纪,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气
  置冬至小余,加大余十五,小余五百一十五,满二千三百五十六从大余,命如法。
  推闰月
  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为一月。不尽,半法己上亦一,有进退,以无中月。
  推弦望
  加大余七,小余五百五十七半,小余如日法从大余,余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其弦望定小余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满日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以课所近节气夜漏未尽,以算上为日。
  推没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没,有余加尽积为一。以会通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命以纪,算外,冬至后没日。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六十四,满其法从大余,无分为灭。
  推日度
  以纪法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日,加一度,经斗除分;分少,损一度为纪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则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满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岁乘朔小余,满会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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