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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墓贼影:中国盗墓史全记录-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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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埋葬其父时违犯丧制,冀州刺史朱穆下令查验,属下“发墓剖棺”。桓帝得知后大怒,令朱穆赴廷尉请罪,罚作劳役。太学生数千人请愿,才得以宽赦。

    挖五脏烹而祭之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成熟的时期,一部《大唐律》成为后世法典的典范和蓝本。唐朝的法律,对于盗墓者的惩罚,理『性』而又详细。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的《唐律疏议》中就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将盗墓行为分为三种处罚方法:开挖墓葬的,判处劳役流刑;打开棺椁者,处以绞刑;盗掘然而尚未至于棺椁的,徒刑三年。对于损害陵墓的草木行为,也有相应处罚,击打一百刑杖和判处两年徒刑。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盗掘王陵的后果,确实很严重。唐人载孚在《广异志》记录了一则,盗掘唐玄宗李隆基宠妃华妃墓而遭严惩的事情——“尽收群盗,拷掠即服,逮捕数十人,皆贵戚子弟无行检者。王乃请其魁帅五人,得亲报仇,帝许之。皆探取五脏,烹而祭之。其余尽榜杀于京兆门外。改葬贵妃,王心丧三年。”

第24章 严刑峻法下的危险游戏:历代对盗墓者的惩处(2)() 
五位主犯被处以酷刑,心、肝、肺都被挖了出来,放在热油锅里炸后祭祀华妃。这种处罚盗墓者的手段,大概为古今仅闻,闻之丧胆。

    在唐代,盗挖坟墓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在封建社会,封建帝王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以及大婚等重大喜事的时候,为表现自己的仁爱,以施恩为名,对全天下的囚犯或是被流放边疆或是被贬官员进行减刑,昭其回乡,官复原职或升迁的种种优惠政策。有时也会伴随着一些减免赋税等政策。但是,如果身犯盗墓之罪,即便在大赦天下的时候,其罪责也不可赦免。可见当时掘墓之罪的严重『性』。唐朝后期唐懿宗咸通十年(公元869年)六月颁发大赦天下的诏书,要求京城及各地关押的全部囚徒中,应甄别其罪行的轻重,酌情尽快免罪释放,不再囚禁。而挖坟掘墓等几项罪名,则不予大赦;两年后,唐懿宗再次大赦天下,对挖坟盗墓者仍旧不予赦免;又两年,唐懿宗迎接佛骨进京,再次大赦天下,“除十恶『性』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失望”,都表现了对于“发墓毁棺”反感的共同心理倾向。

    因此说,早在唐代,无论是从国家法律还是从民众心理倾向上看,人们对于盗墓行为都是极端的反感或者说是痛恨的。

    少数民族用重罪

    对于盗掘坟墓的不耻行径,并非只有汉民族的人有着激愤的心情,就算当时并不是很重视墓葬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惩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盗墓空前繁盛的时期,这个时候盗墓者横行,墓葬无不被发掘,始作俑者就是那些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上行下效,全国上下掀起盗墓之风。即便是在这种统治者带头盗墓的时代,国家法令法规仍然明文规定盗墓是违法行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魏书·高宗本纪》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到阴山,看到山上那些因被盗而荒废的墓葬。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自从文成帝下过这道诏令,将盗墓者斩首成为北魏法令的明文规定。从这个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魏盗墓的行为同样是被当权者明令禁止的。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统治者拓跋氏是鲜卑人。鲜卑族系东胡族,生于马背,驰骋草原,信奉萨满教,因此鲜卑族对墓葬和丧葬礼仪的重视程度远不如汉族。统治者下令严惩盗墓者,这也是这个北方少数民族汉化的表现之一。北魏文明太后是汉化的首倡者,而她的丈夫文成帝却先她一步在惩治盗墓者一事上率先汉族化。

    如果说北魏拓跋氏是少数民族统治者反盗墓的开路先锋的话,那么后来的金太宗、元代的蒙古族统治者们无疑是对少数民族反盗墓事业进行了长足的发展。

    金太宗二年(公元1124年)二月,诏有“盗发辽陵者,罪死。”对盗掘辽朝帝陵者予以严惩的命令着于《金史》帝纪,说明当时最高执政者对于盗墓者的态度之严峻,曾经形成过一定的政治影响。《金史》卷四五《刑志》又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事:“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这段话就更能显示出当时最高统治对于盗墓行为的明确态度了,对于那些对盗墓进行揭发的人根据情况进行赏赐。自古以来,人们赏赐告密者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赏赐盗墓告密者的,金世宗可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位。由此可见,与刑罚结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惩治盗墓行为。

    元代对盗墓行为的制裁,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写道:“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在元代法律中,还有“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的条文。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大恶”条又有这样的内容: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公据。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很明显,这是一则关于“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的法令。罪定为“大恶”,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对于盗掘坟墓有多么痛恨。就算你盗的是自家的坟,就算你取的是你老祖宗的财物,按照法律,你仍然有罪,而且还是“大恶”之罪,就算是遇到特赦的情况,仍然要“刺字徙远方屯种”。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还有关于盗发冢墓不同情节的不同处理方式: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对于王公贵族的墓地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王公贵族身分地位比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为王公贵族的陪葬品相对于平贫来说,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盗的几率比贫农陵墓要大得多,所以不得不以重罪来防止盗墓行为的频发。

    盗错墓赔尽家财

    历朝历代对盗墓者的法律制裁,都是相当严厉的。更趋于合理完备的,是明清两朝律例。据《明会典刑律条》:“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合计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只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谋毁山陵(盗墓)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共谋者要被一块一块割肉,即“凌迟”处死,父兄、妻女,甚至连堂兄弟都要遭殃,一块跟着死,最宽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罚去荒凉的边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明万历年间,曾发生了一件影响深远的民间盗墓事件。

    为了迎合皇上贪财的心理,腾骧左卫百户仇世亨向明神宗朱翊钧上了一份奏疏,信口胡言道:湖广二十五府所属州县,各项赋税的存留羡余及遗漏税银、赃罚赎例银、入官空兵饷银、绝户产银、河草场佃价银、鱼税银等,何止亿万余两,宜委官追查。并且耸人听闻地说,据兴国州士民漆某报告,当地人徐某等“挖黄金万两,内有唐相李林甫夫人杨氏诰命金牌一面,对方二尺,厚两寸,金童一对,乌金炉瓶烛壶,尚有左右金银窖未开”云云。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纯粹是小小百户为邀功的信口胡诌。全国一年缴入太仓的税银不过三四百万两银子,太仓历年积存的银两都未达到“亿万余两”的数目,区区湖广一省何以会有存留税银亿万余两的神话?至于挖出李林甫夫人杨氏墓葬金宝,更是街谈巷议的子虚乌有之事。而财『迷』心窍的神宗却信以为真,十分兴奋、十分认真地下了一道谕旨,要陈奉带管此事。他说:“这奏内,湖广通省各府州县积贮各项存留羡余等银,约有亿万余两;及兴国州民人徐乃明掘古坟,黄金鉅万,掩饰事情。且今帑藏匮乏,何不解进济用!着督理矿税内官陈奉,不妨原务带管,督率原奏官仇世亨、原任守备戴烨、士民漆有光,前去会同彼处抚按,并经管有司官员查明,一半留与本省兵饷赈济之用,其一半及金银等件,一并解进应用。

    事后证明,这是一起盗墓“冤案”,是因为当地『奸』人漆有光向官府告密,导致徐鼎盗墓事发。而徐鼎所盗的墓也不是李林甫老婆的墓,而是元朝吕文德妻子的坟墓。

    吕文德也是元朝有名的人物,南宋将领,淮西安丰(今安徽省寿县)人,樵夫出身,赵葵招致其麾下。本是南宋荆湖制置使。但这人很贪,蒙古人消灭南宋统一中国的一次重要战役——襄樊之战中,忽必烈看到汉人贪财的致命弱点,悄悄遣人以玉带贿赂吕文德,结果吕文德让元军在襄樊城外占据了有利的地势。如此贪官,老婆的陪葬品自然是不会少了。但是这笔横财徐鼎大概命不该有,此事惊动朝廷,命得一保,却赔尽家财。

    陈奉受此事件启发,为了完成朱翊钧给他下达的“敛财”指示,在湖北兴国一带公开盗墓,甚至以开矿为名,打起了皇陵——朱翊钧的曾祖父朱佑杬和曾祖母蒋氏的合葬墓显陵的主意,引发了有明一朝最为严重的盗墓之风,时民间反盗墓抗议情绪激烈。这也便有了本书中第十四章提到的最大胆的盗墓贼陈奉了。

    大清律例定绞刑

    明亡清兴,龙椅易人。清朝,对盗墓行为的惩罚更为详细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人进入关内后,比汉人更明白其中的道理。清军刚入关时并无系统的法律,临时使用的就是朱元璋定的明律。后来才根据清朝的情况,“参以国制,集议允当”,定了《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对于盗墓行为的规定更加细致,规定了36种情形的罪责,条例计22条之多。

    清律在《刑律》“贼盗”中,辟有“发冢”专节。对民间盗墓行为,依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和盗掘对象的亲疏,列出了七种类型。其中第一条称,“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与明律并无两样。可见,历朝历代的官府对盗墓行为持一贯的反对态度。

    除了对盗墓行为本身进行惩罚外,清律对“辱尸”行为的制裁,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对亲属间的行为也有规定,“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盗墓严惩有例外

    古代对盗墓者也不尽都是严惩,有的也会被宽大处理,而且会得民众的理解,这就是盗掘贪官、『奸』臣、恶人等“坏人”的坟墓。

    周晖是明朝万历年间的南京文人,着有《金陵琐事》、《续金陵琐事》、《二续金陵琐事》和《琐事剩录》等。专记明初以来金陵掌故,上涉国朝典故、名人佳话,下及街谈巷议、民风琐闻。南京为六朝古都,周边陵冢多多,盗墓也层出不穷,周晖的笔下自然少不了的。

    《续金陵琐事》(上卷)记载,明宪宗朱见深当皇帝时,江宁人盗掘秦桧墓事发,被抓住后,却没有被严惩,被从轻处罚:“秦桧墓在江宁镇,岁久榛芜。成化乙巳秋八月,为盗所发,获货贝以巨万计。盗被执,而司法者末减其罪,恶桧也。有蔡西圃名昂,历事大理,亲阅囚牍,为作诗以快之。”

    据现代考古发掘,秦桧及其家属墓都在今南京城南的江宁镇一带,秦墓在历史上曾被多次盗发。2004年南京曾发现一座宋朝大墓,当时媒体一度报道是秦桧墓,因没有从墓中找出墓志,参与考古的南京博物馆考古队一时也无法认定,最后公开的说法是“疑似秦桧墓”。据未经公开证实的消息,后来专家就墓中出土后运南京博物馆的物品推断,此墓就是秦桧墓,当时发现的那具女人尸骨,应该是秦桧妻妾中的一位。

第25章 盗墓风潮第一波:先秦两汉的盗墓史事(1)() 
盗墓风『潮』大历史

    在中国的盗墓史上,大致可以分为这么几个盗墓风『潮』:盗墓风『潮』第一波:先秦两汉的盗墓史事,可以看作是盗墓的发端;盗墓风『潮』的第二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此时的盗墓之风可谓是达到的高『潮』;第三波为隋唐五代十国的盗墓之风,此一时期的盗墓主要以官吏、军阀盗墓为主;宋元时期的盗墓风『潮』是第四波;第五波盗墓风『潮』为明清时期的盗墓史事,这一时期的盗墓风『潮』较为惨烈;第六波,是清朝结束之后,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国时期的盗墓活动,因为出于军阀混战的年代,所以盗墓者对墓葬的破坏也比较严重。除了这六个盗墓风『潮』之外,建国后,盗墓活动又有死灰复燃,重新升温的迹象,一些重大的盗墓事件让人震惊,甚至惊动了党中央国务院。下面,我们将进入历史的长河,为您展现先前的盗墓场景。

    先秦被盗名墓记

    伍子胥掘墓鞭尸的故事颇具传奇『色』彩,在伍子胥之后,春秋战国时期的王侯陵墓因各种原因被盗被掘者还有许多。让我们拉开历史的长镜头,做一个全景式的扫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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