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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之制,贵于速断速决,又必熟悉本地方的民情。所以以州县官专司审判,于事实嫌其不给。而后世的地方官,多非本地人,亦嫌其不悉民情。廉远堂高,官民隔膜,吏役等遂得乘机舞弊。司法事务的黑暗,至于书不胜书。人民遂以入公门为戒。官吏无如吏役何,亦只得劝民息讼。
国家对于人民的义务,第一事,便在保障其安全及权利,设官本意,惟此为急。而官吏竟至劝人民不必诉讼,岂非奇谈?古代所谓“地治者”,本皆后世乡吏之类,汉代啬夫,还是有听讼之职的(《汉书·百官公卿表》)。爱延为外黄乡啬夫,民至不知有郡县(《后汉书》本传),其权力之大可知。
然治者和被治者既形成两个阶级,治者专以朘削被治者为生,则诉讼正是朘削的好机会,畀乡吏以听讼之权,流弊必至不可究诘。所以至隋世,遂禁止乡官听讼。《日知录·乡亭之职》一条说:“今代县门之前,多有榜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此先朝之旧制。
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辞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则明太祖尝有意恢复乡官听讼之制。
然《注》又引宣德七年陕西按察佥事林时之言,谓“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今亭宇多废,善恶不书。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狱讼之繁,皆由于此”。则其事不久即废。
今乡官听讼之制,固不可行。然法院亦难遍设。民国十五年,各国所派的司法调查委员(见下),以通计400万人乃有一第一审法院,为我国司法状况缺点之一。中国人每笑西洋人的健讼,说我国人无须警察、司法,亦能相安,足见道德优于西人。其实中国人的不愿诉讼,怕也是司法状况的黑暗『逼』迫而成的,并非美事。但全靠法院平定曲直,确亦非良好现象。
不须多设法院,而社会上亦能发扬正义,抑强扶弱,不至如今日之豪暴横行;乡里平亭,权又『操』于土豪劣绅之手;是为最善。那就不得不有望于风俗的改良了。
古代的法律,本来是属人主义的。中国疆域广大,所包含的民族极多。强要推行同一的法律,势必引起纠纷。所以自古即以“不求变俗”为治(《礼记·曲礼》),统一以后,和外国交通,亦系如此。《唐律》:化外人犯罪,就依其国法治之。必两化外人相犯,不能偏据一国的法律,才依据中国法律治理。
这种办法,固然是事实相沿,然决定何者为罪的,根本上实在是习惯。两族的习惯相异,其所认为犯罪之事,即各不相同。“照异族的习惯看起来,虽确有犯罪的行为,然在其本人,则实无犯罪的意思”,在此情形之下,亦自以按其本族法律治理为公平。但此项办法只能适用于往来稀少之时。到近代世界大通,交涉之事,日益繁密,其势就不能行了。
中国初和外国订约时,是不甚了然于另一新局面的来临的。一切交涉,都根据于旧见解以为应付。遂贸然允许了领事裁判权。而司法界情形的黑暗(主要的是司法不独立,监狱的黑暗,滥施刑讯及拘押等),有以生西人的戒心,而为其所藉口,亦是无可讳言的(从前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如土耳其,有虐待异教徒的事实,我国则无之。若说因习惯的不同,则应彼此皆有)。中外条约中,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的是英国。后来各国相继获得。其条文彼此互异。然因各国条约均有最惠国条款,可以互相援引,所以实际上并无甚异同。
有领判权之国,英、美、意、挪威、日本,均在我国设立法院。上海的会审公廨,且进而涉及原被告均为华人的事件。其损害我国的主权,自然无待于言了。然各国亦同蒙其不利(最重要的,如领事不晓法律,各国相互之间,亦须各归其国的领事审判。一件事情,关涉几国人的,即须分别向各国起诉。又上诉相距太远,即在中国设有法院之国亦然,其他更不必论了)。且领事裁判权存在,中国决不能许外国人在内地杂居。外人因此自限制其权利于通商口岸,亦殊不值得。
取消领事裁判权之议,亦起于《辛丑条约》。英,美、日三国商约,均有俟我法律及司法制度改良后,撤消领事裁判权的条文。太平洋会议,我国提出撤消领事裁判权案,与会各国允共同派员,到中国来调查:(一)各国在我国的领事裁判权的现状,(二)我国的法律,(三)司法制度,(四)司法行政情形,再行决定。十五年,各国派员来华调查,草有报告书,仍主从缓。国民『政府』和意、丹、葡、西四国,订立十九年一月一日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比约则订明另定详细办法。傥详细办法尚未订定,而现有领事裁判权之国,过半数放弃,则比国亦放弃。
中国在诸约中,订定(一)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二)撤消领事裁判权之后,许外人内地杂居;(三)彼此侨民课税,不得高于他国人,或异于他国人;以为交换条件。然此约订定之后,迄今未能实行。惟墨西哥于十八年十一月,自动宣言放弃(德、奥、俄等国,欧战后即失其领事裁判权)。
撤消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不成问题的,只要我国司法,真能改良,自不怕不能实行。我国的司法改良,在于(一)彻底改良司法界的状况,(二)且推行之及于全国,此即所谓“司法革命”、“司法普及”。既须经费,又须人才,又须行政上的努力,自非易事。
目前清末年订定四级三审制(初级、地方、高等三厅及大理院。初审起于初级厅的,上诉终于高等厅,起于地方厅的,终于大理院)至民国二十二年,改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前此司法多由县知事兼理,虽订有种种章程,究竟行政司法,分划不清二十四年起,司法部已令全国各地,遍设法院。这都是比较合理的。真能推行尽利,我国的司法自可焕然改观了。
第31章 实业(1)()
农工商三者,并称实业,而三者之中,农为尤要。必有农,然后工商之技,乃可得而施。中国从前称农为本业,工商为末业,若除去其轻视工商、几乎视为分利之意,而单就本末两字的本义立论,其见解是不错的。所以农业的发达,实在是人类划时代的进步。
有农业,然后人类的食物,乃能为无限制的扩充,人口的增加,才无限制。人类才必须定居,一切物质文明,乃有基础,精神文化,亦就渐次发达了。人类至此,剩余的财产才多,成为掠夺的目的。劳力更形宝贵,相互间的战争,自此频繁,社会内部的组织,亦更形复杂了。世界上的文明,起源于几个特别肥沃的地点,比较正确的历史,亦是自此开始的。这和农业有极深切的关系,而中国亦是其中之一。
在农业开始以前,游猎的阶段,很为普遍。在第一章中业经提及。渔猎之民,视其所居之地,或进为畜牧,或进为农耕。中国古代,似乎是自渔猎径进于农耕的。传说中的三皇:燧人氏钻木取火,教民熟食,以避腥臊伤害肠胃,显然是渔猎时代的酋长。伏羲,亦作庖牺。皇甫谧《帝王世纪》,说为“取牺牲以供庖厨”(《礼记·月令疏》引),实为望文生义。《自虎通义·号篇》云:“下伏而化之,故谓之伏羲”,则羲字与化字同义,所称颂的乃其德业。至于其时的生业,则《易·系辞传》明言其“为网罟以田以渔”,其为渔猎时代的酋长,亦无疑义。伏羲之后为神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就正式进入农业时代,我国文明的历史,从此开始了。
三皇之后为五帝。颛顼、帝喾,可考的事迹很少。黄帝“教熊、痢ⅤⅤ鳌ⅰ⒒ⅰ币杂肷衽┱剑坪跏怯文敛柯涞那醭ぁH徽獠还且恢只墓值拇担段宓郾炯汀吠币嘌云洹耙瘴逯帧保酥猓嗑藁频畚文撩褡宓闹ぞ荨!兑⒌洹吩蛴忻撕汀袄笕铡⒃隆⑿浅剑词诿袷薄敝摹!兑⒌洹饭倘皇呛笕怂鳎⒎堑笔笔饭俚募锹肌
然后人所作,亦不能谓其全无根据。殷周之祖,是略与尧舜同时的。《诗经》中的《生民》、《公刘》,乃周人自述其祖宗之事,当不致全属子虚。《书经》中的《无逸》,乃周公诰诫成王之语,述殷周的历史,亦必比较可信。《无逸》中述殷之祖甲云:“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祖甲实即太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正指其为伊尹所放之事)述高宗云:“旧劳于外,爰暨小人。”皆显见其为农业时代的贤君。周之先世,如太王、王季、文王等,更不必论了。
古书的记载,诚多未可偏信。然合全体而观之,自五帝以来,社会的组织和政治上的斗争,必与较高度的文明相伴,而非游牧或渔猎部族所能有。然则自神农氏以后,我国久已成为农业发达的民族了。
古史年代,虽难确考,然孟子说:“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尽心下篇》)和韩非子所谓殷周七百余岁,虞夏二千余岁(《显学篇》);乐毅《报燕惠王书》所谓“收八百岁之畜积”(谓齐自周初建国,至为昭王所破时),大致都相合的,决不会是臆造。
然则自尧舜至周末,当略近二千年。自秦始皇统一天下至民国纪元,相距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自尧舜追溯农业发达之时,亦必在千年左右。我国农业发达,总在距今五千年之前了。
中国的农业,是如何进化的呢?一言以蔽之,曰:自粗耕进于精耕。古代有爰田之法。爰田即系换田。据《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是因为地有美恶,“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所以“三年一换主易居”。
据《周官》大司徒:则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分。不易之地,是年年可种的。一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一年。再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两年。授田时:不易之地,一家给一百亩。一易之地,给二百亩。再易之地,给三百亩。
古代的田亩,固然较今日为小。然一夫百亩,实远较今日农夫所耕为大。而其成绩,则据《孟子》《万章下篇》和《礼记·王制》所说:是上农夫食9人,其次食8人,其次食7人,其次食6人,下农夫食5人。较诸现在,并不见得佳良,可见其耕作之法,不及今人了。
汉朝有个大农业家赵过,能为代田之法。把一亩分做三个甽,播种于其中。甽以外的高处谓之陇。苗生叶以后,要勤除陇上之草,因而把陇上的土,倾颓下来,使其附著苗根。如此逐渐为之,到盛暑,则“陇尽而根深”,能够“耐风与旱”。甽和陇,是年年更换的,所以谓之代田(见《汉书·食货志》)。
后来又有区田之法。把田分为一块一块的,谓之区。隔一区,种一区。其锄草和颓土,亦与代田相同。《齐民要术》见下极称之。后世言农业的人,亦多称道其法。但据近代研究农业的人说:则“代田区田之法,不外乎所耕者少,而耕作则精。近世江南的农耕,较诸古人所谓代田区田,其精勤实无多让。其田并不番休,而地力亦不见其竭。则其施肥及更换所种谷物之法,亦必有精意存乎其间”。这都是农业自然的进步。
总而言之:农业有大农制和小农制。大农制的长处,在于资本的节约,能够使用机械,及人工的分配得宜。小农制的长处,则在以人尽其劳,使地尽其力。所以就一个人的劳力,论其所得的多少,是大农制为长。就土地同一的面积,论其所得的多少,则小农制为胜。中国农夫的技能,在小农制中,总可算首屈一指了。这都是长时间自然的进化。
中国农业进化的阻力,约有三端:(一)为讲究农学的人太少。即使有之,亦和农民隔绝,学问不能见诸实用。古代有许多教稼的官。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司稼,“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这些事,都是后世所没有的。
李兆洛《凤台县志》说,凤台县人所种的地,平均是1人16亩。穷苦异常。往往不够本。一到荒年,就要无衣无食。县人有一个唤做郑念祖的,雇佣了一个兖州人。问他:你能种多少园地?他说两亩。还要雇一个人帮忙。问他要用多少肥料?他说一亩田的肥料,要值到两千个铜钱。间壁的农人听了大笑,说,我种10亩地,只花一千个铜钱的肥料,收获的结果,还往往不够本呢?郑念祖对于这个兖州人,也是将信将疑。且依著他的话试试看呢,因其用力之勤,施肥之厚,人家的作物,都没有成熟,他先就成熟了;而且长得很好。争先入市,获利甚多。到人家蔬果等上市时,他和人家一块卖的,所得的都是赢利了。
李兆洛据此一例,很想募江南的农民为农师,以开水田。这不过是一个例。其余类乎此的情形,不知凡几。使农民互相师,已可使农业获有很大的进步,何况益之以士大夫?何况使士大夫与农民互相师,以学理经验,交相补足呢?
(二)古代土地公有,所以沟洫阡陌等,都井井有条。后世则不然。土地变为私有,寸寸割裂。凡水旱蓄泄等事,总是要费掉一部分土地的,谁肯牺牲?凡一切公共事业的规划,其根源,实即公共财产的规划。所以土地公有之世,不必讲地方自治,而自治自无不举。
土地既已私有,公共的事务,先已无存。间有少数非联合不能举办的,则公益和私益,多少有些冲突。于是公益的举措,固有的『荡』然无存,当兴的阙而莫举;而违反公益之事,且日出不穷。如滥伐林木,破坏隄防,壅塞沟渠等都是。而农田遂大受其害。其最为显著的,就是水利。
(三)土地既然私有了,人民谁不爱护其私产?但必使其俯仰有余;且勤劳所得,可以为其所有;农民才肯尽力。如其一饱且不可得;又偶有赢余,即为强有力者剥削以去;人民安得不苟偷呢?然封建势力和高利贷的巧取豪夺,则正是和这原则相反的。这也是农田的一个致命伤。职是故,农业有其进化的方面,而亦有其退化的方面。进退相消,遂成为现在的状况。
中国现在农业上的出路,是要推行大农制。而要推行大农制,则必须先有大农制所使用的器具。民国十七年春,俄国国营农场经理马克维次(markevich),有多余不用的机犁百架,召集附近村落的农民,许租给他们使用,而以他们所有的土地,共同耕种为条件。
当时加入的农民,其耕地共计9000余亩。到秋天,增至24000余亩。事为『共产』党所闻。于是增制机犁,并建造使用机犁的动力场。至明年,遂推行其法于全国。是为苏俄集合农场的起源(据张君劢《史泰林治下之苏俄》。再生杂志社本)。天下事口说不如实做。瘏口哓音,说了半天的话,人家还是不信。实在的行动当前,利害较然可见,就无待烦言了。普通的议论,都说农民是最顽固的、守旧的。其实这是农民的生活,使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