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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根据《消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是《消法》为经营者设定的: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的法律依据。
从其原文我们可以体会出该条的立法精神是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要合格,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就本案被上诉人购买的水泥这一商品他本身并不存在质量不合格和安全隐患安全问题,所以做为经营者也就没义务对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水泥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易望在上诉中认为,一审法院用《消法》第18条下判断是明确运用法律不当。对于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来说,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堆放方式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也于法无据。
翻烂《消法》也找不到出售水泥时因购买人的过错而使自己受伤,经营者应该赔偿的规定。
其四,从被上诉人买水泥与上诉人卖水泥的关系来看,二者形成了买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卖方有权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即使做为消费者也无权在不是自选商场的水泥经营摊点挑选水泥。
在卖方未交付货物之前,该水泥产权尚未转移,购买人擅自使用出卖人的货物本身就是违法的,做为买主因自身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导致自己去购买水泥时受伤,而非水泥本身安全问题引起的损害,《消法》并未规定经营者应该赔偿。
再说,被上诉人的损害,不是因地下滑,或水泥自行垮塌而使其受伤,也不是不法分子在上诉人的经营场所侵害所致,同样不能认为上诉人的经营场所不安全,不能认为上诉人在水泥堆放方式上存在安全隐患。
其五,根据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看,他明知应由货主安排搬运,法律上也规定应由货主交付货物,而在货主去喊搬运工来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时,被上诉人自行拖水泥致水泥堆垮塌致伤,过错全在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处理,而不应运用《消法》。
其六,《消法》第18条所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明确警示义务来看,其立法本意是针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商品和服务才有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不是对任何商品和服务都要警示。
对于本案上诉人出售的商品,用被上诉人提出的被告经营的水泥堆码垮塌造成原告伤残的主张来看,且不说被上诉人如何衡量上诉人堆水泥过高,就打算真的过高的,那也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在去擅自拖水泥时已明知堆得过高不安全有危险,还用得着上诉人再来警告吗?
再说,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在购买水泥时,应当预见堆码的水泥高有垮塌的危险,而未预见自行搬运水泥造成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
既然,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又用《消法》第18条来予以判案,那明显存在自相矛盾。适用该条的前提应该是消费者无过错而经营者明显有过错,否则不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安全问题,不是上诉人的外力作用引发的不安全因素出现致伤张某,而是被上诉人的外力作用引发的不安全因素出现致伤自己,理应自己承担责任。被上诉人的过错是他受伤的直接原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易望指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的那种“不为这株草不摔死这斗牛”的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易望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的具体诉讼主张,被上诉人的伤残和程度上,被上诉人续治费问题,被上诉人的责任上都是模糊不清的。
对于被上诉人自己的过错行为致伤自己的责任,一审法院强词夺理的认为上诉人水泥垮塌是堆放过高,堆放方式上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对安全隐患没及时排除或予以警示,错误的依据《消法》第18条予以判决,明显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他希望二审法院予以依法审理予以改判。
就在袁某提出第二次上诉后,2004年5月14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张某请的律师这次露了面,还真是张某说那个人。当然,袁某提出的很多质疑也在这个代理人的出面得到了印证。
正是由于这个案件的对方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和特殊关系,二审法院审理后,迟迟没有结果。
最后,中级法院通过很多渠道,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只是在赔偿数额上少了一些,最终还是赔了好几万元的。
虽然这个案件最终是在二审中调解结案,但是袁某为此掏钱确实是心中不服。只不过,自己遇到了这样的现实,不服也没有办法,二审法院的法官也只好劝袁某算了,理解他们的难处。
袁某家庭条件本来就很好,经济也不差,只是因为不服气才坚持一次、二次的上诉。这次要不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反复做工作,促成调解,她仍然不会服气,还会坚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对于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只要大家依法办事,什么都好说。就是因为对方请的律师,老婆在法院当法官、妻兄在第一次一审时,正好当的民事一庭庭长。到了发回重审时,这个律师的妻兄已经当上了分管民一庭的副院长。
有人说,这只能怪袁某的运气不好,不能怪易望没有能力。
因为这个案件,打了两年多的官事,很多人都知道这件案件,有的人对内幕的了解远远超过了易望,他们都认为这个案件只要对方请了那个律师,换了谁恐怕都难得打赢这个官司。
知道这件案件的人,后来都认为这个案件中袁渠真的赔得很冤枉。
特别是,伤者张某,在拿到袁渠的赔偿款后,居然马上扔掉了拐杖,也不喊脚疼腿疼了。
当然,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对人还是声称打官司其实不是自己的本意,而且赔偿款自己真正得到的很少,他很后悔打这个官司。
与此同时,这个案件经过如此折腾,不少的人对易望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精神还是非常认可的。
有好心的法官给易望建议,尽快考取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让自己真正的成为一名名正言顺的律师之后,他们就不会再这样为难他了。
而且,知情者还告诉易望,如果过了司法考试,以后也可以当检察官或者法官,这个时候就可以大显身手,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了。
第284章 强-奸案风波()
第284章强…奸案风波
通过袁某的这个案件,易望更加体会到一个法律工作者确实是人微言轻的现实,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很难得到相关人员的支持和赞同,更不要说接受了。
幸好,他已经参加了四川师范大学的法律专业本科学习,很快就可以通过全部考试了。
只要自己全部通过了法律专业的本科考试,取得了四川师范大学的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了。
如果自己通过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自己就可以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了。那个时候,自己再也不会顾忌被别人瞧不起了。
只不过,当时易望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而且经济负担反而非常重。
就在他参加四川师范大学的法律专业本科学习的期间,易望的父亲在单位上生病了,他不得不往返多次去探望父亲。
而且,父亲生病期间母亲前往照顾,家里的一切也都全部落在了易望身上。
但是,面对艰难的生活现实,易望并没有一丝一毫的退却,他毅然坚持学习,在办理案件至于不但要抓紧时间学习,而且还得照顾家里的庄稼,从事农活。
就在这期间,易望又接受了一件案件。
但是,这个案件比较棘手,而且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按照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是不能代理这样的案件的。
可是,易望面临着父亲生病需要大量的经济开支,全家人的生活又都得靠自己一个人挣钱的现实,他不想放弃这个案件。
如果,这个案件自己受理了,不管怎样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笔收入,总可以缓解一下自己的经济困境。
于是,易望在接待了委托人之后,如实告诉了自己的情况,他说:“我很想帮助你,但是这是刑事案件。根据规定,我还是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是正真的律师,是不能代理的。”
委托人说:“这个我知道。但是,我听法院的法官说你很优秀,我真的希望得到你的帮助。”
“但是,我不能担任这个案子的辩护人啊?这样我会很被动的,无法很好的帮助你。”易望说。
“如果你是律师,你敢不敢接这个案子?”委托人又问。
“当然敢接,有什么不敢接的啊?”易望说。
“那么你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怎样的?”委托人问。
“我的观点是这个案件不应该构成犯罪,这个案件应该做无罪辩护。”易望说。
“如果你来辩护,你有多大把握?有信心没有?”委托人继续问。
“这个怎么说呢?我觉得还是有把握。但是,这个谁也不能保证的,毕竟裁判权在法官手里。”易望说。
“只要你觉得有把握,我们就相信你。而且,你不是律师也没有关系的,我们已经请了一个律师,你只要给我们出点子,告诉我们怎么办就可以的,你该收的费用我们也给你,就当给你的咨询费,这样行不?”这个委托人说。
有这样的好事儿?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会不答应呢?再说,这个案子确实有问题,要是这个案子给办成了,对自己岂不是也是一个宣传吗?
既然人家知道自己不是律师,又相信自己,还答应只要出点子就愿意支付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好,我就来试试,不过你们得按照我的方法办,一定要听我的指挥。这样行不行?”易望高兴的说。
“既然相信你,我们才会请你,既然请了你,当然会全部听你的。这个你放心,我们一定会按照你的要求办理。”委托人说。
于是,双方成交,易望跟这个委托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以提供咨询的方式向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这个案件,易望接受委托后办理得非常漂亮,使一个60多岁的老人得以免遭牢狱之灾。要不是易望的帮助,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安某差点真的就成了强…奸犯,被判刑入狱。
易望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巧妙的运用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把一起刑事案件巧妙的化解了,使当事人化险为夷。
其实,他的办法也不是很高难度的,就只是在该案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安某家人通过县政法委的领导给检察院批捕科的人送了一份申诉书,以及易望他们调查收集的民事诉讼证据一套。
易望在申诉材料中,把两家人历史形成矛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更重要的是他们听说该智障女孩对社员讲,她奶奶以前“用手指头去钻她屙尿的地方”。
根据这些线索,易望他们要求检察人员去问问该智障女孩本人。并强调经检查,该智障女的处女…膜是“陈旧性破裂”。
后来,这个案件撤案后,据批捕科的人讲,在检察院已对该案讨论过两次都未定论,他以前也坚持有罪论,而看了这些申诉材料和民事证据后,改变了看法,并决定帮助安某把事情弄清楚。最后,公安机关对这位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
在易望策划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劝老人撤回了民事诉讼,因此该案没有最终定论,也不了了之,公安机关对安某的监视居住至今都没有依法解除。
当年,易望已经是某法律服务所的主任了,他在当事人的委托之下,大胆的受理了一起离奇的强…奸幼女案,该案离奇之处在于涉案的嫌疑人是一位60余岁的老人,而且经过易望的努力,使这位老人免遭了牢狱之灾。
当然,最后的结果,对于是否有强…奸行为,双方各说不一。
易望对这个案件的成功之处在于,他在公安机关未立案前,代理被告强…奸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名誉,而认为受害的一方却通过关系将该案弄成了一个督办案件。
尽管如此,但是最后检察院仍然没有支持公安局的意见,公安机关对这位老人只好变更为监视居住。
说到这个案件,事情得从1994年左右开始说起。安某与曹某两家系邻居,曹某之子欲外出务工,担心出去后,无人照顾妻子、女儿。
因当时曹某父子不和睦,关系很僵,不愿意照顾儿媳及孙头儿男女。曹某的儿子阿明便请安某到家中吃饭,把妻儿老少都托付给了安某,让他帮忙照顾,农忙时干干活,以便自己安心务工。
做为邻居,安某家几个儿子又都有手艺,而且在家乡干活能挣到钱,没有外出。对于阿明的托付,安某一家都没有拒绝,答应帮他照顾妻儿,并同意农忙时帮帮忙。
然而,对阿明这一举动,其父母曹某夫妇十分不满,认为安家挑拨了自己与儿子、儿媳的关系,对安某一直怀恨在心,很不满。因此,阿明出去打工后,安、曹两家纠纷不断。
2002年,安、曹两家为修阴沟发生纠纷,在乡治安室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但是,矛盾却一直无法化解。
2004年5月6日,安家农地的玉米苗被曹家的小孩损坏,两家大人到现场进行清点,安家要求曹家赔偿341株玉米苗子,再次引起曹家不满。
5月9日,安某说曹某的孙女即阿明之女在放牛时,将牛栓在田埂上,解牛时却解不开。这时候,阿明的女儿便叫:“爷爷、爷爷,快来帮我解一下牛绳子。”
安某听见阿明的女儿在叫他帮忙解牛绳子,便应阿明的女儿要求去帮其解牛绳。
就在安某去帮阿明的女儿解牛绳时,阿明的女儿站在田埂上,一不小心差点摔倒。
此时,安某便伸手把该女抓住,避免了其倒在下面田里。然后安某又去继续干活。
时隔一个多小时,曹某的女儿、女婿找到安某,强迫安某到曹家去一趟。
安某此时正在忙于干活,听见曹某的女儿、女婿找他,便跟随二人到了曹家。
安某到了曹家,曹某的女儿、女婿责问他为什么要对阿明的女儿干那些事?
安某说:“我没有干什么事啊?”
曹家人说:“你没有干那事,为什么要抱她?”
……
总之,在曹家安某被曹家人强令按照曹家女婿王某所述写下了一张保证书。
易望根据自己的方式了解到安某系复员军人,时年62岁,老党员,但为人老实巴交。
5月11日8时许,阿明的老婆李某到乡治安室报案,称其女儿被安某强…奸。
阿明听说自己的女儿被强…奸了,马上从外地回到四川。不过,阿明回来时,他是开着一辆车牌为fxx2x的陕西省某司法局警车回来。
阿明一回到四川,他马上带着乡、村干部把安某从家里强行叫上自己开回来的警车,想把安某拉到乡政府接受调查。
当时乡、村干部特别提醒阿明要尊重事实,在事情没有搞清楚之前,应该顾及影响和安某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