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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70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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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七十条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七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七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七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其他措施
第七十五条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以及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七十六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七十八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七十九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八十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八十一条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十三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集团军、师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军区以上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
第八十五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八十六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九十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九十二条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奖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九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九十五条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九日****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附录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203章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1997〕军字第57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1997年9月25日****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 
***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条令的目的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队列动作
第一节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八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二十九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三十一条60迫击炮手的操炮
第二节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步兵班置(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60迫击炮班的架炮、取炮
第四十条步兵排、连的置(架)枪(炮)、取枪(炮)
第四十一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第四十二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三条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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