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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69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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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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