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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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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铁路运单(railway bill)。国际铁路联运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该单据也是铁路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是铁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运单分正副本,正本在铁路承运人加盖承运日期并签字盖章后交发货人,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主要证件之一。

    (2)航空运单(air way bill)、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s)。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不同,不是物权凭证,不得转让。邮包收据也不是物权证明,但收件人必须凭此提取邮件。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相似,但『性』质有别。

    24。2。2 国际贸易保险

    1。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海上风险、损失和费用。

    (1)风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风险。它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踪、失火或爆炸等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受『潮』、锈损、钩损等;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政策措施、军事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等导致交货不到或出口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等。

    (2)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海洋货物保险中的损失,又称海损(marine losses)是指由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按损失程度的不同,它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该批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者货物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有的用途,例如货物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或水泥被水浸泡后成为硬块;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格。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有两种可供选择:一是获得全部赔偿;二是获得部分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按照部分损失的『性』质,它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当载货船舶在航行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威胁到船、货等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解除这种威胁,有意识地采取了合理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额外的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且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第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主动的、合理的;第三,所作出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且必须是有效的。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投保标的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损,且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是单独一方遭受的损失。单独海损通常是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损失。例如,某载货船舶在航程中遭遇暴风雨,导致某舱内的部分水泥被海水打湿,使其失去了原有价值。这部分损失仅由该出口商承担,与其他货主和船东无关。

    (3)海上费用。它是指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损失。海上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雇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支付的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

    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条款与基本做法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有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可以独立投保,附加险只有在投保某一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规定,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险的主要责任范围是:第一,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第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前后,又遭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第四,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第五,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发生的特别费用。平安险是承保责任最小,所缴保险费较少的一种基本险别。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a。r)。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它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它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目前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3。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保险条款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以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 writers)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最大。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该条款已先后多次补充和修改。最近一次修订于1982年1月1日完成,并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现行伦敦的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险别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上述icc(a),icc(b),icc(c)三种险别都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因而都可以单独投保。上述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如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必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唯独上述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故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

24。3 国际经济贸易结算() 
24。3。1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支付)工具及其应用

    通常,进出口贸易货款的结算或支付,可以使用现金和票据两种支付工具。现金结算在货款总额中只占极小比重,而且仅限于数额非常小的交易,大多数货款是以票据来进行结算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由出票人签名,约定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使用最多。

    1。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见,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有如下主要内容:(1)“汇票”(bill of exchange)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to pay)。(3)一定的金额(a sum certain in money)。(4)付款的期限(date/tenor of payment)。(5)付款地(place of payment)。(6)付款人(drawee/payee)。(7)收款人(drawer/payee)。(8)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9)出票地(place of issue)。(10)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2)(3)(6)(7)(8)(10)。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种类主要包括: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s bill)和商业汇票(mercial bill)。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付款人)也是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指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受票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商业汇票居多。

    (2)按汇票本身是否随附单据,可分为光票汇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光票是指出具的汇票不附有运输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汇票;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3)按付款日期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即期汇票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固定的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前者属于商业信用,而后者则属于银行信用。

    2。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有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且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

    3。支票(cheque,check)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果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空头支票,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24。3。2 国际贸易常用支付方式及其应用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此外,还有银行保证书、国际保付代理等其他支付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银行或通过其他途径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与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1)汇付的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就是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商;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委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通常是汇出行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即收取款项的人,即出口人。

    (2)汇付方式有三种:电汇、信汇和票汇。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网络(swift)等电信手段委托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汇出行在发给汇入行的电报上须加注密押,汇入行收到电报,核对密押无误后再通知收款人领款。这种方式速度最快,安全可靠,但银行费用较高。

    信汇(mail transfer;m/t)。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在汇款人交付款项后以航空邮件的方式将信汇委托书或交付委托书寄给汇入行,通知汇入行支付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这种方式费用较低,但耗时长,差错率高,目前已经很少使用。

    票汇(demand draft;d/d)。它是指汇款人直接向汇出行购买即期汇票,并自行寄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向指定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即委托收款,是出口人在货物出口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的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国的业务往来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人,通常是出口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进口方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进口方收款的银行。通常为托收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payer or drawee),是指在托收义务中有付款义务的人,通常为进口人。

    (2)托收的种类主要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人在收取货款时,仅凭汇票,不随附任何装运单据。这种方式一般用于信用证项下地点余额、代垫费用、佣金以及样品费等的结算。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向托收行提交*、提单等商业单据,可提交也可不提交金融单据,委托其代为收款。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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