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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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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8条包括3个条款,其中第3款规定:“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况、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在其后的任何行为。”该条款清楚地表明:在确定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中的意图时,不应仅以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或所作所为的表面意义为限,对于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所采用的贸易惯例,应予以适当考虑。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默示同意某项贸易惯例,是否应该依据该贸易惯例来解释当事人的意图?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同时,公约第9条第2款又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订立应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为有关特定货物所涉及的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链接思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23。4 国际经济贸易术语惯例与应用() 
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有很多种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惯例、国际运输惯例、国际保险惯例、国际结算惯例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作为国际贸易实务中常用的和最关键的术语,它不仅是一种贸易价格规定,同时也是对买卖双方在该术语下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等内容进行划分的具体规定。

    23。4。1 国际经济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1。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简称贸易术语,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故又称为价格条件或价格术语(price terms)。它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节约交易洽商的时间和费用,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通常,在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如fob)回答了以下重要的问题:

    (1)买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

    (3)由谁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及通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买卖双方需要交换哪些单据,并承担有关责任与义务?

    贸易术语一方面表示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另一方面又表明货物单位价格的构成因素,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不同的交货条件和价格。各种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各种责任、费用和风险的规定则反映在成交商品的价格上,一般而言,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小,商品售价就低;反之售价就高。贸易术语中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与商品价格关系成正比例。据此,也称其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

    2。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实践中,贸易术语的主要作用为:

    (1)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交易手续,缩短了谈判时间,节省了业务费用,促进交易尽快达成。

    (2)反映了商品的价格构成,有利于买卖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与比价。

    (3)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贸易争议。

    23。4。2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开始,cif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逐步得到广泛应用,但对使用该术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没有统一的解释和规定。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的内容包括序言和21条正文,对cif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以及规则的适用等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该定义由九家商业团体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做了修改,并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定义中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1)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2)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freight(成本加运费);(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其中(2)、(3)与《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较大区别,该定义在美洲国家中采用较多,在与这些国家的交易中,要注意正确使用该贸易术语。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erms 2000,incoterms 2000)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于1999年对该《通则》进行的第六次修订,是为了适应国际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如贸易中大量使用电子技术、运输方式的变化、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等。目前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的国际惯例,影响极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在新修订的《2000年通则》中,对13种贸易术语解释更为简明。从卖方承担责任、费用、风险最小的“工厂交货”术语开始,到卖方承担责任、费用、风险最大的“完税后交货”术语。每个术语修订后的变化不大,但是在如下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的改变:第一,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第二,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2000年通则》仍将13种术语分为e、f、c、d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2000年通则》4组13种贸易术语分类。

    23。4。3 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采用这一种术语时,须在fob后面注明装运港的名称,如fob上海。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fob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提供商业*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

    (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5)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fob买方的义务:

    (1)租船或订舱,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2)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6)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包括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及进口报关的税费。

    使用fob术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即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损失或灭失,由卖方承担责任,越过船舷之后,包括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的损失则由买方承担责任。“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并不能作为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装船过程是一个连续『性』行为,不可能在船舷上办理货物移交,故有fob术语下的装船费用负担问题。

    【相关链接】以船舷为界

    某一集装箱在吊装上船过程中,因吊钩脱落砸落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

    链接思考:谁应当为此损失负责?如掉落在船上呢?

    (2)船货衔接。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买方租船订舱,要及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卖方则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不论提前与延迟,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以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则上述费用由卖方负担。

    【相关链接】船货衔接

    我国西部地区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按fob上海出口一批『药』材。为使货物早日运到上海装船,该公司用汽车运输。但不幸运输途中出了车祸,赶不上原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缓装运期,美方同意,但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美方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数万元。

    链接思考:请分析我方公司失误在哪里?

    (3)关于装船费用。在fob术语下,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产生了fob变形,如下: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fobs)4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fobt)5fob理舱费和平舱费(fob stowed and trimmed)。

    (4)美国对fob的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解释为“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并区分为六种,其中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通则》种解释的fob相近,但仍然存在两个区别:

    a。前者的风险划分界限不是在装运港船舷,而是在装运港船上;

    b。前者货物出口手续的办理不是卖方,而是买方。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已办理运输与保险并支付所需运费与保险费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国港口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要将cif误认为“到岸价”,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cif中卖方并不承担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租船或订舱,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提供商业*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

    (5)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6)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并且支付主运费和保险费。

    cif买方的义务:

    (1)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4)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使用cif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订舱。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卖方只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据此,对于业务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也可以给予融通。只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就必须严格照办。

    (2)保险问题。不同的险别,收取的保险费率不同。一般在合同中就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方以此来办理投保,并确定其价格水平。若合同中无明示,按《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

    (3)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同fob术语类似,关于cif下卸货费用的负担,有以下几种术语的变形: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2cif卸至岸上(cif landed)3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4cif船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

    (4)“装运合同”『性』质。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还是“到货合同”,取决于该合同中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地还是在目的地,也即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只需完成装运还是必须保证到货。采用cif术语成交,买卖合同应属“装运合同”『性』质。

    (5)象征*货方式。“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需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注意: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货。

    【相关链接】象征*货方式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链接思考:我方能否因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cfr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已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的货物装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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