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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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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1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进程

    1。入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同年5月,中断了近5个月的中国复关谈判在日内瓦恢复进行。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从那时开始中国又为入世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努力。

    我国提出的“入世”三原则是:(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1997年5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同年8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同年中国还与韩国、匈牙利、捷克等国签署了入世双边协议。

    1998年4月7日,中国在第7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一揽子降低关税的方案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

    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1年6月9日和21日,美国和欧盟先后与中国就中国入世多边谈判的遗留问题达成全面共识。6月28日—7月4日,第16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多边谈判中遗留的12个主要问题达成全面共识。7月16日—20日,第17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进行了磋商,并最终完成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1年9月13日,中国和墨西哥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至此,中国完成了与世贸组织成员的所有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01年11月9日公布,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展情况的报告》,对我国『政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会议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第十五次会议以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新的进展情况决定:同意国务院根据上述原则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和委派代表签署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经*批准后,完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它标志着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终于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我国对外开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加拿大的法律专家、联合国法律事务处资深法律顾问,中国wto工作组秘书杰夫瑞·盖特勒先生使用“独特”一词形容中国入世的过程,一是中国的身份颇为特殊——1947年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与gatt中断联系30年后,中国重新开始复关和入世的过程;另一个“独特”在于,一般是申请国在入世过程中承诺各项义务,中国入世则使一些成员国承诺对中国的义务——墨西哥、阿根廷、欧盟、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国都曾要求在中国入世后保留对中国的一些违反wto规则的政策,经过谈判,它们承诺在中国入世后的3—6年内取消已经对中国采取的一些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与战略意义

    (1)有利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享受多边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2)有利于中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和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3)有利于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的特设机构和程序,较好地解决或缓和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

    (4)有利于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外贸环境。

    (5)有利于我国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的发言权。

    (6)有利于推进中国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升级。

    (7)有利于利用wto的基本原则,采取例外与保障措施的权利。

    (8)有利于消除*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9)有利于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20。5。2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享有的权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的主要权利:

    (1)享有世界贸易组织属下的各项多边协定与规定的权利。各种协定中所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尤其是可以获得广泛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受惠于自gatt生效以来的关税减让成果。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享受以上各种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保护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为中国取得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提供了法律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些主要贸易大国都不同程度地对我国实行一些歧视『性』的不公平贸易措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影响我国外贸出口的不公平措施将极大地减少。

    (3)可以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中存在的争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明确规定,其成员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该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同时,为保证其裁决的权威和有效,世界贸易组织采取了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实施措施。我国现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摩擦与纠纷时,就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磋商和裁决来解决问题,从而改变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在贸易中即使遭受不公正待遇,也无法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状况。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享受争端解决机制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从而在解决贸易争端中处于有利地位。

    (4)可以取得参与制定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资格。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90%,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也占我国对外贸易的90%。规则对竞争的优势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就是全球的贸易规则,因此,这个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着重要影响。现在,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并且又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的重要贸易伙伴,不仅可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规则的制定,而且将在规则制定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这意味着中国有权享受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并享有市场开放的缓冲期;其二,中国坚持有3—5年的过渡期,逐步开放市场,循序渐进地向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靠拢。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尽的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尽的义务主要有:

    (1)继续降低进口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率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3。7%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后首要义务就是要降低关税。为了适应1994年总协定关税减让的要求,中国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目标,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承诺2000年将关税降至15%的平均关税水平,2005年降至10%。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际产品的激烈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将会因此减少,但是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2)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措施。非关税壁垒与关税政策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隐蔽『性』及歧视『性』。我国的非关税措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计划控制的逐步削减而采用的,主要措施有许可证、指定经营和行政控制。

    据估计,我国在80年代初,进口商品增加到53种,受许可证控制的进口商品占总进口的46%;同时,出口许可证迅速增加,受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1984年为129种,1986年增加到235种,1989年又减少到173种,但是受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仍占总出口的55%左右。后来我国在1992—1996年间多次大幅度削减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目录。到1997年初,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只有384种,大约只占进口总税目的5%。但wto一个重要原则是要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中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逐步取消其非关税壁垒的措施。目前,中国『政府』已对90%以上的非关税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取消的时间表。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1994年总协定第16条第二节第2、3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或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它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中国自1994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wto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

    (4)进一步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成员方应在经济贸易政策制度上有透明度,这是wto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中国应当公布其制定的各项法律、规章、文件和措施,以便为人知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许多贸易规定以内部文件形式执行,不对外公布。近几年中国外经贸部已经公布了许多原有的内部文件,公开废止了744种,而且决定今后执行那些公布了的法律、规定、规则和条例,并于1993年设立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专门刊登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法规。如中国在谈判中也已承诺,一旦加入wto即公布进口配额。

    (5)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wto实施了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发达国家在先进科技工艺专利、名牌商标、科技文化著作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拥有很大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它们的愿望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和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准尚有一段距离,因此在专利权上的争执时有发生。加入wto后,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方面就要受世贸组织协议的约束。

    (6)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商品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关贸总协定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150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目前服务业品种还不足50种,将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

    (7)放宽对引进外资的限制。wto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在中国大力引进外资的情况下,将与我国引进外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条例和法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这些鼓励和优惠不是特定给予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而是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这是符合wto无歧视待遇原则的。

    3。中国入世后『政府』履行承诺所作的努力

    (1)在货物贸易领域。根据承诺,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出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至1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降至11。3%,农产品(不含水产品)平均税率由18。8%降至15。8%。制定并颁布了《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

    (2)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正在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外贸、商业、运输、旅游、建筑等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逐步开放地域和范围,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同时,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例如,《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同时『政府』明确,在成千上万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保留由『政府』定价的由以前141种减为13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确定。

    (3)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进行了修改,并已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将于近期完成。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大规模地招聘、培训人员,充实审查员队伍,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度,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在执法方面,例如打击侵权行为,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等。

    (4)在投资领域。中国立法机构已对《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通过税制改革也已统一了内外贸企业的流转税制,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收费,废除了对外籍人员购买飞机、车票、船票、门票、公共设施的双重收费标准。

    (5)大力改善市场软环境,推动公正、统一、透明法律体系的建立。为迎接入世,中国『政府』自1999年开始,大规模地清理、修改和新订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已清理法规法律2200多件,国务院还废止了12件行政法规,停止执行了34件有关的政策文件,修改或废止的部门规章1000多件,中国已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努力营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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