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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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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转运,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所谓书面证明书,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6)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目前普惠制已进入了第四个实施期。普惠制在实施30多年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繁琐的规定和严厉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续斗争。

    【相关链接】毕业条款的实践

    美国规定,一国人均收入超过8850美元或某项产品出口占美国进口的50%即为毕业。美国自1981年4月1日开始启用毕业条款,至1988年底,终止了16个国家的受惠国地位,免除了来自144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约3000多种进口商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条款是一项最敏感、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其实施会对相关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具体地说,“已毕业”的国家(地区)和产品因为不能再享受优惠待遇,一方面不得不在进口国市场上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乘势取而代之打入进口国市场的严峻挑战。以亚洲“四小龙”为例,1987年它们享受美国普惠制的受惠额占美国所给全部受惠额的60%,达到美国规定的毕业标准。于是美国政府1988年1月29日宣布,亚洲的香港、新加坡、台湾和韩国已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毕业,从1989年起取消其向美国出口商品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这样,它们被迫在不享受普惠待遇的情况下同美国市场上的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同时,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从中得益甚多,向美国市场扩大出口。

    毕业条款同样也困扰着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欧盟新的普惠制方案中,被取消普惠制待遇的中国产品涉及《协调制度》中37个章节,共7大类商品,占了近41%。从1993年的出口金额看,这七大类产品对欧出口为177亿欧洲货币单位,占中国对欧总出口的60%。可见,欧盟新普惠制方案的毕业条款会对中国向欧出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链接思考:试说明发达国家启用毕业条款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

15。3 关税的征收() 
征收关税是政府的行为,代表国家的利益,必须依法进行。通常,各国都规定了征收关税的依据、方法和必要程序。

    15。3。1征收关税的依据

    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Customs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指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它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是海关税则的主体,一般设有税则号列、商品分类目录、征税标准、计税单位和税率等几个栏目。

    税则号列(Tariffno。或Headingno。或TariffItem),即商品分类号,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并逐号列出商品名称。最初各国都根据自身征税的需要和习惯进行商品分类,编制出商品分类目录(DescriptionofGoods)。但是,各国编制的商品分类目录、分类方法不同,口径各异,使各国海关的统计资料缺乏可比性,更使贸易双方不易了解对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水平,给贸易谈判增加了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一些国际经济组织试图制定一个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目前,世界上广泛使用的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我国也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采用了《协调制度》目录。

    关税税率表中的税率(RateofDuty),按其栏目的多少,可以分为单栏税率和多栏税率。单栏税率,即一个税目下只有一个税率。只有单栏税率的税则称为单式税则(SingleTariff)或一栏税则,适用于来自任何一个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没有歧视。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多栏税率,是指同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具有多栏税率的税则称为复式税则(ComplexTariff)或多栏税则。多栏税率的目的在于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政策,对于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实行三栏税则,欧盟等国实行四栏税则。我国则采用两栏税则。

    关税税率表中的税率,按其制定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国定税率(或自主税率)和协定税率。国定税率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并有权更改的税率。协定税率是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税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贸易联系和依赖日益加强,海关税则呈现出从国定税则(自主税则)向协定税则发展的趋势。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其关税税率必须受该组织协定约束,所以,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协定税则。

    15。3。2征收关税的方法

    通常,征收关税的方法主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计量标准,在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又有混合税、选择税和滑准税计量标准。

    1。从量税(SpecificDuty)

    从量税,即以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容积、面积等计量单位标准计征的关税。简言之,从量税就是从量征税,按货物的数量征税。即以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为征税标准,按每计量单位预先制定的应纳关税金额乘以应税实物总量计征关税。货物的数量有重量、件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每一计量单位的税金是固定的,应交纳的关税总额就是货物数量乘以单位税金,这是一种古老的征税办法,由于税率是按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的单位税额,又称为定额税率(FixedDuty)。从量税的征税对象多是棉、麦、大豆等大宗商品和标准商品。从量税适用于商品品质较同一者。

    其计算公式:

    从量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单位税额)

    具体做法:征收从量税,大部分国家是以商品的重量来计算的。根据各国对应税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的不同,大致分为以下三种:(1)毛重法(GrossWeight)或总量标准法,即以商品本身的重量、内包装以及外包装重量为商品的标准重量计征税额。(2)半毛重法(DemigrossWeight)或半总重量法,是不包括外包装物的重量来计征其税额。(3)净毛重法(Weight)或纯重量法,即从总量中除去内、外包装重量后的商品纯重量,以此作为商品的标准重量计征税额。

    此外,还有以商品的法定重量和净重计征从量税额的做法。

    从量税具有如下优点:(1)征税手续简便,计算简单,通关迅速。(2)能对难以估价的商品进行征税,避开矛盾,完成关税征纳。(3)对国外低档倾销商品的进口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由于每单位税额固定,对低档廉价商品与高档优价商品的关税相同,因而对低档货的限制作用就相对要强,可以抑制廉价商品的大量进口。(4)从量税能消除伪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因为税额只与进出口实物量有关,而进出口实物量可以在海关管理过程中直接测定,所以从量税能消除低报、瞒报价格,逃偷关税的违法行为。(5)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但从量税还有如下缺点:(1)不能适应商品的质价相关关系。商品质价差距过大,从量税税负不合理的负面作用就会很明显。(2)不能适应市场行情与通货缩胀的变化。当市场和通货变化时,从量税其税负不合理的缺陷随价格变化幅度的增长而加强。(3)从量税对进口商品不能普遍适用。对于一些重量轻、价值大的艺术品、贵重物品(古董、宝石等)不能采用。

    目前,只有部分国家对少数商品进口仍使用从量税的办法。美国、英国、瑞典三国从量税占征税办法的比重分别为20%、10%、13%。欧盟、日本对一些进口的农副产品征收从量税。当今在工业化国家中,瑞士是唯一单一使用从量税的国家。

    由于单一的从价计征标准无法适应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发展,我国从1997年7月1日起对啤酒、石油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以此来弥补从价征税所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好地调节这几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2。从价税(AdvaloremDuty)

    从价税,是指从价征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计征关税。

    其税率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定百分比。以从价标准计征的税收也称为比例税。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叫“完税价格”(Duty…payingValue;TariffValue),或海关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征税。完税价格乘以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就可算出应纳的关税金额。从价税的计征对象一般是制成品。

    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关税税额商品总值×从价关税税率

    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海关估价确定完税价格,目前大致有三种:出口国离岸价、进口国到岸价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离岸价格来估价,而西欧等国采用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不少国家甚至故意抬高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以此增加商品成本,把海关估价变成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

    征收从价税的关键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为高估完税价格可以加重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能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工作叫海关估价(CustomsValuation)。这是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其必要性一方面表现为在实际征收进出口从价关税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有关商品的应税价格;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须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海关估价会涉及估价计税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利益冲突和协调。

    为了使海关估价体现公平、统一、中性的原则,弥补各国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消极作用,并且符合国际贸易实际及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有关的国际组织对此制定规则,加以规范。目前,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海关估价制度有两种,即布鲁塞尔估价制度和新估价法规。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DefinitionofValue)引入一个抽象的“正常价格”(NormalValue)作为完税价格,指的是在公开独立的市场上所有购买者都能获得的价格,即正常价格必须是正常的竞争价格。新估价法规(NewGATT…Code)要求各成员国按买卖双方达成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Value)来对进口货物估价。成交价格指买卖双方在没有从属关系的公开市场上成交的已付或应付价格,基本上是具体成交的合同价格或*价格。现有近130个国家和地区已签字承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规则》,即新估价法规。

    我国现有的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法规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还规定当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我国海关按次序以下列价格估定完税价格:(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4)海关利用其它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规则基本相符,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为此,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早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的国际海关估价规则相接轨。

    从价税具有如下优点:(1)能适应商品的质价相关关系,税负合理。同类商品档次高、价格高者,其应纳税的金额也高;相反,低档货价格低,纳税金额也就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由于其价格高,税额高,关税对其保护作用就强。(2)能适应市场行情与通货的变化。物价上涨下落,由于按税则中所规定的税率计征关税,纳税额也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关税的财政作用和保护作用都不会有影响。按从价税征税,可归结为高价高税,低价低税。(3)可适用于一切商品。对所有的商品,从价税税率都可以制订。(4)从价税率按百分比表示,便于国际间的关税进行比较和谈判。

    但从价税还有如下缺点:(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手续繁杂,费人费事,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因此,进口商品的价格难以准确、可靠。(2)不能自动抵御伪报价格、偷逃关税的违法行为。因为从价税实际上是高价高税额,低价低税额,这样就存在着低报价格逃税的可能。价格低报百分之多少,税额就下降百分之多少。因此使用从价税可能发生低报价格规避税负之事,而且当国外产品价格低廉时,无法达到保护国内产业之目的。(3)不能阻止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在从价税的条件下,进口货物关税后价格的变化率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率一致,但变化额放大。所以,从价税不能阻止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经济的影响。(4)通关时间长。由于征纳双方容易因价格问题发生摩擦,从而延缓了通关的进程。

    目前,世界上除了个别国家外,大都使用从价税或以从价税为主的关税计征标准。我国征收关税也以从价税为主。单一使用从价税的国家并不多,只有阿尔及利亚、埃及、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3。混合税(MixedDuties)

    广义的混合税制包括在一部税则中,不同税目分别使用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征税标准。而通常所说的混合税是在同一税目中同时制订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

    混合税包括复合税和选择税两种具体方式,它兼用两种征税标准,能互相取长补短,使关税作用发挥到最佳状态。一般来说各国使用混合税的商品对象,都是一些需要保护的商品或一些敏感商品。

    复合税(CompoundDuty),是指对某一税则号列项下的商品同时按从价和从量两种方法计征关税。在征税时,分别按从价、从量两种税率计算出该商品的从价税额和从量税额,然后将两个税额相加,就是该商品应交的关税金额。

    其计算公式:

    复合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完税价格×从价关税税率

    =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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